最近公司有很大的變化,制度、模式改了很多,工作起來很痛苦,很不習慣,不適應。
每天都想離職,但又有經濟壓力。
覺得好痛苦
致 那個深陷於工作困難中的 妳
其實勞基法是對於資方調整勞方的工作內容有所規範的,其中包含職務內容或是工作性質的轉變,這個協調必須獲得雙方的同意,如果不願意妳是有權利拒絕的,大致上不得違背幾點原則。
(一)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。
(二)不得違反勞動契約。
(三)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(四)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。
(五)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如果,真的無法接受,也沒有辦法改變,在有經濟壓力的情況下,不妨先投履歷開始尋找下一份工作,等到工作確認後,再將這份工作請辭,會較有保障。
柊